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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23日 星期一

多元成家所為何來?反對多元成家所為何來?(by 格瓦推)

本文於2013/11/26首刊《極光電子報》(連結


一,多元成家三草案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伴侶盟)所提出的多元成家三草案,簡介如下:

1.《婚姻平權草案》(連結),以多元性別婚姻的合法化落實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氣質的多元平等。

2.《伴侶制度草案》(連結),這是在婚姻形式之外,提供另一種在法律上組成家庭或建立親密關係的選項。相較於婚姻,伴侶制在簽訂契約、終止契約、財產分配方面,給予當事人更高的自主性。

3.《家屬制度草案》(連結),取消親屬作為家屬的必要條件,廢除強制性的家長與家屬不對等關係,讓「家」(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的互助關係)由自主選擇與平等關係建構。

具體內容可見諸伴侶盟所製作的表解:

(附圖一)圖片出處:http://ppt.cc/k8OP


二,與兩種霸權的對抗

三草案的核心價值是落實「平等」的憲法精神:在婚姻制度方面,《婚姻平權草案》體現了非異性婚姻與異性婚姻的平權;在組建家庭方面,《伴侶制度草案》與《家屬制度草案》體現了非婚姻關係與婚姻關係的平權。前者是對抗異性戀霸權(而非否定異性戀),後者是對抗婚姻在成家元素中的獨尊地位(而非否定婚姻作為成家元素)。

1.與婚姻元素中的異性戀霸權對抗

婚姻制度的內含與意義並非自始不變。以法國為例(註一),婚姻曾經是一種排除體制,非教徒與某些職業(尤其是演員)無權締結婚姻(註二);大革命之後,制憲會議設立民事婚姻(婚姻的世俗化),以「自由」為核心價值,於憲法中註明婚姻僅為合約性,而非宗教性的神聖實踐,所以不只讓所有人享有結婚的權利(不含同性婚姻),亦讓離婚成為可能;兩個世紀以來,法國的婚姻制度是朝向「平等」演進,在脫離宗教性的同時,也逐漸脫離父權的桎梏,包括承認女性的主體性、承認兒童的權利(消除民法中對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的權利區別);在2013年,婚姻體制終於平等地向同性伴侶開放。

從教徒擴至兩性,從兩性擴至多元性別,法國的婚姻制度逐漸從排除性體制轉變為普世性體制;這種朝向平等的開放,是人權的進步。台灣雖無政教合一的傳統,但囿於父權與異性戀霸權(註三),將婚姻制度限定為男女的結合,也就是說,我們的婚姻體制只保留給異性戀傾向的公民,「不但剝奪了非異性戀者選擇婚配對象的自由、否定了多元性別伴侶關係受法律及社會承認的可能,更連帶限制了非異性戀、多元性別者享有與婚姻相關之成千上百種的權利與福利」(註四)。這種獨尊異性戀的婚姻制度,是對非異性戀與多元性別的歧視、壓迫與剝奪,是充滿不平等、侵犯基本公民權的排除性體制。伴侶盟的《婚姻平權草案》不只是爭取同性婚姻的合法,更積極的意義是去除婚姻中的性別要件(註五),這是修正婚姻成為異性戀禁臠的不公,是爭取平等、取消特權,而非否定婚姻與異性婚姻(註六)。

2.與成家元素中的婚姻霸權對抗

在與父權相生相伴的儒家文化圈,異性婚姻於成家條件中有獨尊之勢。儒家認為夫妻是人倫之始,視婚姻為倫常制度的根本,徵如《禮記》:「男女有別,而後夫婦有義;夫婦有義,而後父子有親;父子有親,而後君臣有正。故曰:『昏禮者,禮之本也。』」(註七)即使儒家有視孌童為風雅的傳統,但這是主人與玩物的權力關係,根本不可能觸及婚姻倫理。

當家庭之肇端獨厚異性婚姻時,就壓迫了非異性戀與不婚者組建家庭的權利(註八)。雖然《婚姻平權草案》對抗了婚姻中的異性戀霸權,但是非婚姻相對於婚姻在成家條件中的被歧視(註九),則需透過《伴侶制度草案》與《家屬制度草案》予以救濟。如此才能平等滿足異性與非異性、婚姻與非婚姻的成家權利。

《伴侶制度草案》提供了一種類婚姻的選擇:「兩個年滿二十歲(且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的個體,不限性別,都可以簽訂伴侶契約」;「預設了伴侶雙方當事人視彼此為社會生活中最親密與重要的他人,在身分關係及其他相關的法律規定中,伴侶的法律地位原則上大致與配偶相當」。伴侶制為雙方爭取了法定伴侶的權利,同時消弭婚姻中的父權色彩、極度重視當事人的主體性與自由、不規範雙方實質的親密關係,讓拒斥婚姻又需要伴侶或家庭者得以兩全,不再委屈擇一。

《民法/親屬篇》:「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親屬關係有三種:婚姻、血緣與收養。 所以家庭被如是定義:由婚姻、血緣或收養所組成的親屬關係。若不循親子關係(收養)的途徑,又無先天的血緣因素,婚姻關係就成為結為家屬的優勢選項,非婚姻關係者則難以共組家庭(註十)。《家屬制度草案》開宗明義將「親屬」從必要條件中移除,修正為「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團體」。草案主張親屬不為家屬之必要,並實施家屬登記制,所對抗者為加諸非婚姻關係的歧視,而無涉於血緣與收養二者。依據此草案的精神,非收養與血緣關係而以相互扶持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之二人或多人,若欲成為法定的家屬關係,可不受限於嚴苛的婚姻條件。至此,在成家的形式中,婚姻依然是有效選項,非婚姻則不再是劣勢或無效選項。婚姻與非婚姻之於成家的權利,終臻平等。


三,反對的聲浪及其後設

多元成家三草案各有標的又試圖相互完善,以「平等」為總則,對抗因異性戀霸權的婚姻不平等與因婚姻霸權的成家不平等,分別由多元性別婚姻合法化、多元性別伴侶制、家屬登記制對抗現行婚姻與家庭中的父權文化。這對被儒教宰制意識型態的保守社會,是極大的挑釁。

草案文字當然還有完善的空間,相信伴侶盟很樂意經由批評而使提案的精神得以落實。但是綜觀三草案問世以來所激起的反對聲浪,多數是對法案基本精神的敵對意識,而非價值相近的善意。暫且不論因誤解或張冠李戴的批評內容,亦不浪費篇幅與刻意污名化的詮釋進行表象的技術爭辯(見附圖二),更毋須回應連政教分離(laïcité)的基本原則都無法拿捏的宗教訴求,我們直接分析反對意見的後設基礎——父權心態。

(附圖二)圖片出處:http://ppt.cc/O3o6


反對多元性別婚姻者(可以「反同性婚姻」概稱),看似是二元性別與異性婚姻的支持者,但進一步分析,現行的性別二元思考與婚姻定義皆脈絡於父權意識型態。順此線索,以婚姻為優位的「家庭如何可能」,亦與父權沙文交織莫離。

台灣社會的父權土壤以儒家傳統為大宗。儒家冶父權與人倫於一爐:以男女定性的夫妻關係為人倫之始,以尊卑概念貫串包含夫妻在內的所有相對關係。儒家倫理以「關係」而非「人」為社會基本元素,漠視人之主體性,先於個體之關係充滿了上下之別,個人只能以相對的角色被定性於父權式的階級關係中,儒學的宗旨就是教人透過修身使之和諧運作(註十一)。

當二元性別的定見(包括性規範)受到多元性別婚姻的挑戰時,儒家社會的不適感不只是與習慣相違的反應,更是威權遭遇衝擊的憤怒。性別界線的非二元、多元或模糊,會鬆動儒定的五倫之始——男女結為夫妻,儒式「家庭價值」的獨尊地位將遭受衝擊。儒家文化圈拒絕接受多元性別權利平等的聲音,可解釋為:他們恐懼傳統的(即儒定的)婚姻形式將從「唯一」淪為「選項」。是故,這種反對不能被視為被剝奪者的抗議,而應被定義為壓迫者、特權者反對平權的父權(尤其是儒式父權)暴力。

當非婚姻與非親屬關係亦成為成家的正常且通暢的管道,個體享有締結與解除伴侶或家屬關係的高度自由,儒定家庭再也無法獨據家庭之意義與內容,儒式的父權體制將從核心被顛覆。雖然部分基督徒因信仰而高舉「家庭價值」來反對伴侶盟,但在被儒家體制或隱或顯所宰制的台灣社會,對於伴侶制與登記家屬制的敵意,更多是來自儒式父權的意識型態。

多元成家與反多元成家的對抗,其本質為平權與反平權之爭。抽絲剝繭,反多元成家其實濫觴於父權的壓迫性、歧視性、反多元性格。職是之故,反對的聲浪不受多元之名所保障。

所謂保障多元,是主張差異的存在必須受到充分的尊重與容許。若處於放任狀態,差異中的有力者會生起同化、均質化作用,而無力者則會遭逢存在危機。所以保障多元不應只有開放面(容許差異),亦須有限制面(反對壓迫、反對歧視、反對反多元)。「多元」並非無條件的開放,它是對「反多元」的否定(尤其適用於公領域)。如同種族歧視的主張是多元種族差異而平等共存之大敵,故不受言論自由與多元價值所保護;反對婚姻平權、成家平權的立場是以有力者價值壓迫無力者生存,是阻止受歧視者反抗壓迫的「反多元」,是多元之敵,自然不能以多元之名而祈求善意與尊重(註十二)。


四,結語

多元成家三草案是以平等權為核心,保障「成家如何可能」的多元化。草案的精神不反對異性婚姻,而是讓異性婚姻卸下排他的污名;不反對婚姻作為成家條件,而是讓婚姻不再居於特權的地位;藉由多元性別婚姻之平等,婚姻的意義將更趨美善;藉由多元家庭之平等,家庭的功能將更溫暖人性需求。「我們未從任何人手中奪走任何權利,反之,我們承認了我們同胞的權利。」(註十三)多元成家無損於既有的婚姻與家庭形式,只是為長久以來受到壓迫與歧視而難以進入婚姻與家庭的正常人,補上遲到的人權。

多元成家所為何來?反對多元成家所為何來?一言以蔽之,前者反歧視,後者歧視。「公權力的責任就是要對抗歧視,這是共和國合約的要求。」(註十四)任何差異都不能作為國家歧視的藉口,「政府有義務全面實現所有人的人權,而非把這些人權的實現取決於多數決的公共意見。」(伴侶盟《婚姻平權草案》)多元性別的婚姻權、不婚者的成家權遭到了歧視,是國家在基本人權面向的失職,「國家實不該基於治理的方便性,而以單一教條式的規範迫使人民進入特定形式的家庭制度。」(註十五)

所有反歧視的努力,都值得驕傲如Christiane Taubira:「我們對於我們的作為感到驕傲。因為我們是如此地深感驕傲,所以我想引用詩人Leon-Gontran Damas的文字來定義我們的作為:我們即將完成的舉動,有如『終於被晨光中之艾菲爾鐵塔看見的一朵花瓣盛放之玫瑰那般美麗』,有如『改變氣氛之需要那般偉大』,有如『漫漫長夜中一道高揚呼喊那般強烈』。」(註十六)

(附圖三)圖說:已進入立法院審查程序的《婚姻平權草案》(民法親屬編、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若能生效,台灣將是亞洲第一個被標上粉紅色(允許同性婚姻)的「國家」,我們將為台灣作為亞洲人權的燈塔而更驕傲!



(註一)詳見TEWA節譯,今年一月法國司法部長Christiane Taubira在同志婚姻法草案送交國民議會一審時的演說。(連結

(註二)1685年廢除南特寬容敕令後,只有天主教徒可由神父證婚組成家庭。1787年起,隨著承認宗教多元性,婚姻體制向新教徒與猶太人開放,但非教徒與某些職業仍被排除。

(註三)性別的二元思考是父權體制的核心,父權脈絡下的性規範與性別意識型態讓異性戀成為唯一正常的男女關係,所以異性戀霸權可視為父權的產物。(參見游美惠〈同性戀恐懼症〉)(連結

(註四)見伴侶盟《婚姻平權草案》。

(註五)簡至潔〈多元成家,我支持!你呢?〉(連結

(註六)伴侶盟的《婚姻平權草案》重點是將婚姻元素去性別化,例如將《民法》972條原文「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改為「婚約應由不分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之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亦例如多處將原文之「夫妻」改為「配偶」。至於在人數(二人)、締結資格(禁止與直系親屬與部分旁系親屬結婚)、性忠貞義務(通姦未除罪化)、解消方式(不得單方解消)等面向,則與現行婚姻無異。

(註七)《禮記正義》釋:「所以昏禮為禮本者,昏姻得所,則受氣純和,生子必孝,事君必忠。孝則父子親,忠則朝廷正。」

(註八)雖然在婚姻、血緣之外,家庭亦可由收養關係所組成,所以非婚姻狀態者在法理上仍有成家之權。但「提供收養的設福機構均明文或依慣例限定收養人為合法夫妻,也就是說,只要沒有進入異性戀婚姻,包括:單身、同志伴侶、異性情侶,很難透過社福機構收養小孩。」在現行法律下,單身雖得以收養孩子,但往往只能透過私人管道,且困難重重。(簡至潔〈既不能生,也無法養 Part1 --- 還給單身與同志生養孩子的權利〉)(連結

(註九)在現行體制中,充斥父權文化並受到高密度且僵固法律規範的婚姻,是法定伴侶關係的唯一形式與組成家庭的唯一坦途,以致拒絕結婚者無法擁有法定伴侶,無法與選擇婚姻者享有平等的成家權利。

(註十)「現行民法親屬編第六章『家』第 1123條第 3項雖允許不具親屬身分之多數人自主共同成家,惟綜觀該章規定仍瀰漫父權家長制之封建思想,未盡符合家庭制度民主化之理想與現行社會需求,而有修正必要。」(伴侶盟《家屬制度草案》)

(註十一)詳見拙作二篇:
〈儒學是毒品,別碰!——我在讀經般的日子〉(超克藍綠)(連結
〈儒禍——論四書成為高中必修〉(想想論壇)(連結

(註十二)詳見拙作〈多元所不容者:歧視、壓迫、反多元〉(連結

(註十三)TEWA節譯法國司法部長Christiane Taubira在今年四月二十三日同志婚姻法案正式通過後的演說。(連結

(註十四)同上。

(註十五)〈視野決定所見,行動檢驗所言 ──伴侶盟成家運動自況兼回應同家會〉(連結

(註十六)同(註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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